(2015)青商辖终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青岛亿达行经贸有限公司与山东澳青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得宝湾海景大酒店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澳青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得宝湾海景大酒店,青岛亿达行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辖终字第2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澳青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得宝湾海景大酒店。法定代表人刘旭东,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亿达行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军,总经理。上诉人山东澳青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得宝湾海景大酒店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商初字第303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是山东澳青置业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总公司的注册地是潍坊市高新区鸢飞街北侧创业大厦。本案应由潍坊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澳青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得宝湾海景大酒店的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南区,故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孙秀强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雪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