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横民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杨雄阶与杨冬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横民初字第00128号原告杨雄阶。被告杨冬金。原告杨雄阶诉被告杨冬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雄阶诉称:原、被告双方系同湾邻居,因宅基地权属纠纷曾有积怨。2014年6月1日,原告持斧在自家房屋南侧山头砍伐杂树、清理人行走道杂物时,与被告杨冬金之妻发生发生争执。被告杨冬金发现后冲过来,从原告背后下手抢夺斧柄,并将原告砍伤。原告杨雄阶报警后,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并于2014年12月2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被告杨冬金刑事拘留,但经检察机关审查后未予批捕。原告杨雄阶受伤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8天,经诊断为右前臂外伤、右前臂桡侧腕曲肌断裂、右桡神经浅支挫伤、皮肤软组织损伤等伤痕。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残疾程度属十级残疾;后期治疗费用1000元;治疗终结时间为伤后180日,护理时间为伤后15日。因就赔偿事宜双方无法协商,原告杨雄阶据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杨冬金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883.34元。本院认为,被告杨冬金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已立案侦查,并于2014年12月2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被告杨冬金刑事拘留,但经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未予批捕,2014年12月16日,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对被告杨冬金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告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也可在第一审人民法院刑事立案后、宣告判决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在第一审期间没有提起,在第二审期间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调解;如果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原告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之前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雄阶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大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彭 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