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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执字第002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市隆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市隆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晓义,于亮,尤坚,史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00233-1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解放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任晓平,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高浪东路999号启航大厦。法定代表人尤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无锡市隆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江海西路618号305室。法定代表人于晓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于晓义。被执行人于亮。被执行人尤坚。被执行人史方。原告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农商行)诉被告江苏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海公司)、无锡市隆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腾公司)、于晓义、于亮、尤坚、史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2014)崇商初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1、怡海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无锡农商行归还借款本金92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222635.11元、逾期罚息(自2014年6月2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9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6%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14年6月2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222635.11为基数,按年利率6.6%计算),以及无锡农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78600元。2、对怡海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无锡农商行有权以隆腾公司提供抵押的锡房他证字第WX10003510**号、第WX1000351032号、第WX1000351035号、第WX1000351039号、第WX1000351040号、第WX1000351042号、第WX1000351043号、第WX1000351045号、第WX1000351046号、第WX1000351049号、第WX1000351050号、第WX1000351053号、第WX1000351058号、第WX1000351056号、第WX1000351072号、第WX1000351054号、第WX1000351060号、第WX1000351062号、第WX1000351063号、第WX1000351066号、第WX1000351067号、第WX1000351070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房屋所有权与隆腾公司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3、于晓义、于亮、尤坚、史方对怡海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01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5165元,由被告怡海公司、于晓义、于亮、尤坚、史方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审理过程中,轮候查封了隆腾公司名下坐落于无锡市港澳西路608-1至10、12、14、15,610-15至24,612-2至4、10,616-25,尤坚、史方名下坐落于无锡市人民西路25-1301、1302、1316、尤坚和他人共有的坐落于无锡市老轻院152-101的房屋所有权。执行过程中,查封了于亮名下苏B×××××车辆档案。经查询我市主要银行、产权监理处、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轮候查封的财产,本院无处分权。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车辆档案,未实际扣押到车辆,亦���法处置。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4)崇商初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爱华审判员  华 玲审判员  罗兴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丽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