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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民二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滁州金钥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忠祥、赵金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金钥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忠祥,赵金英,胡焕国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二初字第00030号原告:滁州金钥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徐永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俊,安徽清流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忠祥。被告:赵金英。被告:胡焕国。原告滁州金钥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江忠祥、赵金英、胡焕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滁州金钥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金钥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金钥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万 杰代理审判员 王 铖人民陪审员 宋传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姚 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