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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刑执字第1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孔小恍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孔小恍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11040号罪犯孔小恍,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七年六月五日作出(2007)德刑三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小恍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七年十一月十四日以(2007)云高刑终字第1025号刑事判决书,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云高刑执字第352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0一二年一月十三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云高刑执字第75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经本院以(2014)昆刑执字第5753号裁定书减刑一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监狱于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孔小恍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孔小恍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病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病、残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孔小恍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孔小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1月13日起至2030年1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柏天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