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指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楠楠与朱宁、权纪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楠楠,朱宁,权纪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指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张楠楠。被执行人:朱宁。被执行人:权纪光。申请执行人张楠楠与被执行人朱宁、权纪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营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东仲字第220号调解书。张楠楠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东仲字第220号调解书执行一案由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庆忠审 判 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宋 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