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郑州无纺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吴润峰与吴润峰、吴文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无纺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吴润峰,吴文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322号原告郑州无纺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梅成祥。委托代理人张历、苗高峰(实习),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润峰。被告吴文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无纺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润峰、吴文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无纺生活用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35元,减半收取2317.5元,由原告郑州无纺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317.5元退回原告郑州无纺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审判员 王 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曾凡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