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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民一初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荣县荣州法律服务所诉张泽根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县荣州法律服务所,张泽根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1813号原告荣县荣州法律服务所。住所地:荣县旭阳镇。法定代表人陈勇,主任。被告张泽根,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荣县荣州法律服务所诉与被告张泽根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荣县荣州法律服务所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荣县荣州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荣县荣州法律服务所负担。审判员  刘毅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