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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商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美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纪玉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美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纪玉和,马红卫,马斌,王延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淄商初字第212号原告: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玉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钦宝,山东众成仁和(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焦鲁博,山东众成仁和(淄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山东美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雁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马斌,董事长。被告:纪玉和。被告:马红卫。被告:马斌。被告:王延玲。原告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店农商行”)诉被告山东美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子公司”)、被告纪玉和、被告马红卫、被告马斌、被告王延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店农商行的委托代理人周钦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子公司、被告纪玉和、被告马红卫、被告马斌、被告王延玲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店农商行诉称,2014年8月13日,被告美子公司与原告张店农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80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5年8月15日。被告美子公司以土地提供抵押担保。被告纪玉和、被告马红卫、被告马斌、被告王延玲为被告美子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4年8月15日,原告向被告发放了借款800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美子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借款情形,严重危及原告信贷资金安全。为此原告张店农商行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美子公司偿还借款8000000.00元及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2、原告张店农商行对被告美子公司的抵押财产在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纪玉和、被告马红卫、被告马斌、被告王延玲对被告美子公司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被告美子公司、被告纪玉和、被告马红卫、被告马斌、被告王延玲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美子公司、被告纪玉和、被告马红卫、被告马斌、被告王延玲在法定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3日,被告美子公司与张店农商行签订(张店农商行)流借字(2014)第20-102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美子公司向张店农商行借款800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8月13日至2015年8月12日,借款用途为购原材料,借款利率为年利率9%,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借款人应按时归还借款本息,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或未按期足额支付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及借款人出现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的情形,贷款人有权停止向借款人发放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部分或全部取消借款人未提取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未偿还款项,要求借款人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并赔偿因其违约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到期(含提前到期)应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应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复利。借款逾期后仍未支付的利息,应按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其他保全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2014年8月13日,被告美子公司与原告签订(张店农商行)抵字第(2014)第20-1026号《抵押合同》,约定:为确保被告美子公司与张店农商行签订的编号为(张店农商行)流借字(2014)第20-102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履行,被告美子公司以位于淄博高新区规划道路以西、丁庄路以南的土地为其与张店农商行形成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8000000.00元,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合同签订后,被告美子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将本公司所有的位于淄博高新区规划道路以西、丁庄路以南的土地使用权,在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利人登记为张店农商行[土地证号为淄国用(2013)第F051**号,抵押权证号为淄他项(2014)第F00120号]。2014年8月13日,被告纪玉和、被告马红卫、被告马斌、被告王延玲与原告张店农商行签订(张店农商行)保字(2014)年第20-1026号《保证合同》。约定:为确保美子公司与张店农商行签订的(张店农商行)流借字(2014)第20-102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履行,被告纪玉和、被告马红卫、被告马斌、被告王延玲作为保证人自愿为张店农商行依主合同与债务人美子公司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8000000.00元,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和保证担保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先于物的担保承担保证责任。2014年8月15日,张店农商行向被告美子公司足额发放了借款8000000.00元。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美子公司因涉及诉讼其提供担保的上述财产被查封,出现合同约定的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借款的情形。被告美子公司自2015年4月21日开始拖欠张店农商行利息,截至2015年6月20日,共拖欠利息122419.56元。被告纪玉和、被告马红卫、被告马斌、被告王延玲作为保证人未按照保证合同约定履行保证义务。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账户明细、贷款利息通知单等证据及法庭审理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张店农商行向被告美子公司足额发放了借款,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美子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诉讼,提供担保的财产被查封,出现合同约定的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借款的情形,且自2015年4月21日开始拖欠利息亦构成违约,原告张店农商行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借款,对张店农商行请求被告美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美子公司以其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原告张店农商行依法享有抵押权,原告张店农商行要求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诉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美子公司出现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被告纪玉和、被告马红卫、被告马斌、被告王延玲未按照保证合同约定履行保证义务,亦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被告美子公司、被告纪玉和、被告马红卫、被告马斌、被告王延玲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美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0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122419.56元(计算至2015年6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二、原告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不能清偿部分,有权就被告山东美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位于淄博高新区规划道路以西、丁庄路以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淄国用(2013)第F051**号,抵押权证号为淄他项(2014)第F0012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方式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山东美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继续清偿;超出部分归被告山东美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三、被告纪玉和、被告马红卫、被告马斌、被告王延玲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纪玉和、被告马红卫、被告马斌、被告王延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美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800.00元,由被告山东美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纪玉和、被告马红卫、被告马斌、被告王延玲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欣欣代理审判员  祝奉田人民陪审员  李新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攀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