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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阳民初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孔德福与张立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德福,张立冬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阳民初字第00230号原告孔德福。委托代理人杨静珠(受孔德福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立冬。原告孔德福与被告张立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德福的委托代理人杨静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立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德福诉称,被告张立冬是做工程的,其雇佣孔德福,至今尚结欠工资1400元,故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被告张立冬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张立冬是做工程的,并雇佣孔德福。庭审中,孔德福提供2014年由张立冬签名确认的结欠4月份工资清单,载明4月份为1400元。2015年4月22日,孔德福诉至法院。以上事实由工资清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理应及时清偿。张立冬不及时结清相应报酬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孔德福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立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孔德福支付报酬合计1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张立冬承担。该款已由孔德福垫付,本院不再退回,张立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直接将该款支付给孔德福。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判员  刘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江琳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