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2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徐勤玉与刘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勤玉,刘涛,徐勤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2861号原告徐勤玉,男,1979年10月2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杨集镇。被告刘涛,男,汉族,1984年7月19日生,住郯城县杨集镇。被告徐勤飞,男,汉族,1970年3月17日生,住郯城县杨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勤玉诉被告刘涛、徐勤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勤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徐勤飞所有的鲁Q876**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变卖、转移、租赁、抵押、典当及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岩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