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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唯尊食品有限公司与桑礼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31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唯尊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理尧。委托代理人吕孙祖,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桑礼梅。浙江唯尊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桑礼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74048.00元,执行费人民币1011.00元。我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13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唯尊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桑礼梅暂无法清偿本案全部债务,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就本案债务履行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且该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31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戚陈锴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签发:核稿:(2015)杭江执民字第31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唯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凤起广场A座1104室。法定代表人:陈理尧。委托代理人吕孙祖,浙江君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桑礼梅,女,汉族,1968年10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双溪镇上溪村黄山路2弄6-2号,身份证号码332521196910186321。浙江唯尊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桑礼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74048.00元,执行费人民币1011.00元。我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13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唯尊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桑礼梅暂无法清偿本案全部债务,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就本案债务履行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且该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31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