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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杨传华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传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093号罪犯杨传华(乳名杨二),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2003)威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传华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鲁刑执字第057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刑期自2005年9月20日起至2025年3月19日止);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作出(2008)枣刑执字第16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148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8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3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杨传华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传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2月间,2014年9月记功奖励1次,2015年2月表扬奖励1次,2015年2月嘉奖奖励1次,2014年1月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5年1月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杨传华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2001年2月该犯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本院认为,罪犯杨传华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传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3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