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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法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2015) 辰法执字第24号蒋某某生命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某,夏某某,辰溪县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法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蒋某某,男,汉族,辰溪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夏某某,女,,汉族,辰溪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蒋某某,男,汉族,辰溪县人,居民。被执行人辰溪县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某某、夏某某、蒋某某与被执行人辰溪县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蒋某某、夏某某、蒋某某因蒋某某死亡所应付赔偿金共计310450元,该协议已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辰溪县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和解协议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从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石泽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