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横民初字第0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李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1411号原告冯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收。审判员  段亚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曹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