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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初字第15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肖斌、韦唯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斌,韦唯衣,李旺春,韦振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1583-1号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青秀路10号。法定代表人:罗军。被告肖斌。被告韦唯衣。被告李旺春。被告韦振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肖斌、韦唯衣、李旺春、韦振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月7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肖斌、韦唯衣、李旺春、韦振锋名下价值人民币234580.7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自有资产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为,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肖斌、韦唯衣、李旺春、韦振锋名下价值人民币234580.7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白 莉审 判 员  郭慧敏代理审判员  陈春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