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徐延舜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延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238号罪犯徐延舜,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三月七日作出(2005)烟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延舜犯抢劫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鲁刑执字第1016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鲁刑执字第933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9年10月12日起至2027年10月11日止)。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6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徐延舜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单项表扬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各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延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1月至2015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单项表扬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各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徐延舜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徐延舜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延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0月12日起至2024年1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月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