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冷法执字第2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雄梅与吴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雄梅,吴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冷法执字第230-3号申请执行人李雄梅。被执行人吴韧。本院受理李雄梅诉吴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9日以(2013)冷民一初字第1919-1号民事裁定书及(2013)冷法执他字第64-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吴韧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北路三段1200号北辰三角洲奥城D2区1栋3502号(预售合同号:201204653502)的住房一套,现因上述房产所有权经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另案审理判决,其所有权已不属于吴韧所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吴韧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北路三段1200号北辰三角洲奥城D2区1栋3502号(预售合同号:201204653502)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栋湘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余曼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