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龙法横调确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魏本文与川亿电脑(深圳)有限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XX,XX电脑(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调确字第317号申请人魏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四川省中江县xxxx,身份证号xxxx。申请人XX电脑(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江XX。委托代理人严XX,男,汉族,户籍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xxxx,身份证号xxxx,系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魏XX、XX电脑(深圳)有限公司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刘国旺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魏XX、XX电脑(深圳)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解除纠纷,于2015年7月3日经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银荷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日起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办理离职手续,XX电脑(深圳)有限公司补偿魏XX人民币贰万元(含税,税后一万柒仟元),于2015年7月15日前打到魏XX工资卡上(开户行:XX银行xxxx,账号:xxxx,户名:魏XX),另外,XX电脑(深圳)有限公司支付一仟元现金给魏本文。此后,魏XX不再就此事向XX电脑(深圳)有限公司主张其它任何权利。二、乙方(指XX电脑(深圳)有限公司)除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外,不需在对甲方(指魏XX)承担其他任何义务。双方履行完本协议后,各自愿意放弃对此次时间的一切法律权益,不得在追究任何一方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郭中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