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陈宝成与北京安佳瑞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成,北京安佳瑞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0298号原告陈宝成,男,1955年6月10日出生。被告北京安佳瑞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路24号。法定代表人付增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宝成诉被告北京安佳瑞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陈宝成于2015年7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宝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宝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靳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白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