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林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489号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珠海××酒业业务员。因本案于2014年6月1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5)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道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1月12日,被告人林某为购买马自达3小汽车向中国银行按揭贷款,贷款分三年期偿还,并于同年11月17日到中国银行珠海分行前山支行申办一张中银系列信用卡用于还贷。自2013年10月开始,林某停止还款并变更联系电话未通知银行,导致银行无法与其本人联系。经银行工作人员通过联系其家属等方式多次催收,林某仍一直未还款。截至2014年6月6日,林某所持的上述信用卡欠银行应收款合计人民币18399.84元(其中应收本金15598.07元,应收费用1496.05元,应收利息1305.72元)。2014年6月14日3时50分许,被告人林某在珠海市香洲区拱北桂花南路120号城市客栈449房被抓获归案。同年6月16日,林某在其家属的帮助下将上述款项全部还清。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代表陈雄的报案陈述,被告人林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李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中国银行珠海分行出具的关于林某信用卡透支的报案材料、授权委托书,信用卡应收账款表、风险管理处催收电子档案、信用卡交易流水,被告人林某申请信用卡材料,现场照片,物证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材料,中国银行客户回单及信用卡透支还款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透支信用卡后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超过规定期限仍不归还欠款,属恶意透支,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在家属的协助下已经全部偿还了所欠本金、费用及利息,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林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高艳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陆静雯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式,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