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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民一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周某松与胡某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松,胡某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一初字第845号原告周某松,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胡某芳,男,195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原告周某松与被告胡某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周某松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胡某芳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某松负担。审判员  周社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龙 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