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执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晋江爱尔达鞋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水山加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晋江爱尔达鞋塑有限公司,黄水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1630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晋江爱尔达鞋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丁水金,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黄水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晋江爱尔达鞋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水山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水山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加工款189626元。被执行人已自行支付加工款35000元,尚欠加工款154626元。2015年6月23日,在本院组织调解下,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晋江爱尔达鞋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水山就余款已达成和解协议,同时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晋江爱尔达鞋塑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文卿执行员 杨白兰执行员 施金满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 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