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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08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邹春南诉无锡军豪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春南,无锡军豪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844-4号申请执行人:邹春南。被执行人:无锡军豪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邹春南与被执行人无锡军豪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合民二终字第001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无锡军豪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无锡军豪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赵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