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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执字00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合义、马存芝与徐德贵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合义,马存芝,徐德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00779号申请执行人:刘合义,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执行人:马存芝,女,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徐德贵,男,195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刘合义、马存芝与徐德贵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的(2012)相刑初字第003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人徐德贵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存芝、刘合义经济损失45694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举报的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通过银行、房管局、车管所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2)相刑初字第003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月华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代理审判员  王曼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