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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原告田有程与被告谢晓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有程,谢晓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402号原告田有程,男,194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欧阳志,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晓林,女,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外出住址不明。原告田有程与被告谢晓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红旗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宁顺桂、人民陪审员石崇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有程及其委托代理人欧阳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晓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有程诉称,2006年,被告谢晓林因工程项目需要资金周转邀请原告投资,原告先后向被告经营的工程项目投资400000元,双方约定风险共担、按股分红。2013年11月18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下欠原���投资款及利润500000元。被告除支付原告300000元外,余款20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推拖不还。请求判令被告谢晓林立即偿还原告投资款200000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60000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6月30日止),此后利息另计。原告田有程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被告户籍资料,拟证明被告主体资格;3、欠据原件,拟证明2013年11月18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下欠原告投资款及利润500000元的事实;4、收据原件两份,拟证明原告先后向被告经营的项目投入资金400000元。被告谢晓林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谢晓林未到庭质证,应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依法确认其证明力。根据本院采信的上述证据,结合原告方的当庭陈述,本院综合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06年,被告谢晓林所开发经营的张家界火车南站蒿子岗安置小区第二期项目因缺少资金,原、被告双方经商议,由原告以投资的形式向该项目投入资金,原告不参与经营管理,双方约定投资风险共担、按股分红。原告于2006年9月20日、2007年2月11日先后支付被告投资款共计400000元。2013年11月18日,被告在工程项目完工后与原告就投资事项进行结算,双方明确被告下欠原告投资款及利润共计500000元,并约定:2013年12月28日前先支付原告300000元,余款200000元限2014年3月底前付清,逾期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原、被告结算后,被告仅支付原告300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予清偿。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就投资事项所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就投资事项结算后明确被告下欠原告投资款及利润500000元,双方并约定了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被告现逾期未按约定清偿债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迟延履行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现原告自愿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谢晓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田有程投资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60000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6月30日止),此后利息按月利率2%另计至清偿止。本案诉讼费5425元,由被告谢晓林负担。如被告谢晓林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被告谢晓林未在生效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原告田有程可在判决生效后二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李红旗审 判 员  宁顺桂人民陪审员  石 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赵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