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王西平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西平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208号罪犯王西平,四川省叙永县,现于重庆市九龙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0日作出(2010)渝五中法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西平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赃款536.0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7日交付执行。2013年5月6日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渝高法刑执字第20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至2031年8月5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孙继忠、杨竞出庭履行职务,重庆市九龙监狱工作人员郭勇、罪犯王西平到庭参加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以罪犯王西平能认罪服法,遵规监规纪律,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对重庆市九龙监狱提出对罪犯王西平减刑的意见和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西平在服刑期间获6次记功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西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西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袁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