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一终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金学光与王怀侠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学光,王怀侠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终字第004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学光,男,195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苏胜,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系淮南市架河镇淮北社区村民委员会推荐的公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怀侠,女,195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戎金美,淮南市潘集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胡焕杰,淮南市潘集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金学光因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2015)潘民一初字第00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学光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金学光申请撤回上诉,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学光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金学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永审 判 员 张 晨代理审判员 刘凤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