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2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占彩与王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彩,王喜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2671号原告王占彩。委托代理人张步永。被告王喜生。原告王占彩与被告王喜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晶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占彩委托代理人张步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喜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占彩诉称,被告王喜生与案外人李庆华系亲表兄弟关系,李庆华于2013年3月31日经被告介绍并提供担保向原告借款现金人民币叁万元整,借款不久,李庆华与王喜生一起找到原告说:该借款3万元由王喜生负责归还,王喜生同意,后多次催要,王喜生未能及时还款。于是原告提起诉讼,于2015年5月20日有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海民初字第00696号民事判决书,对被告王喜生的债务由原告另行主张权利。原告特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万元及借款利息19440元,合计4944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王占彩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2013年3月31日借条原件一份。被告王喜生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31日,案外人李庆华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由被告王喜华作为担保人。同日,李庆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借条今借到王占彩人民币叁万元¥30000,使用叁个月,从2013年3月31日至2013年6月30日一次性归还,如逾期未还,每天按借款金额的3/1000收取滞纳金罚款,并且自愿承受人民法院处罚。借款人:李庆华联系电话:137××××7322身份证号码:320706198008250053担保人:王喜生2013年3月31日”被告王喜生在担保人处签字摁印。借款到期后,因李庆华未还款,原告自借款到期后一直向被告王喜生催要,被告未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举证的借条、手机短信记录照片及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连带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届满前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王喜生自愿为案外人李庆华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保证合同合法有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原告与主债务人、担保人约定了借款利息,故对原告诉求的借款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王占彩要求被告王喜生偿还借款3万元及逾期利息(从2013年7月1日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被告王喜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既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法庭举证,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喜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占彩借款3万元及逾期利息(从2013年7月1日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喜生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该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孙晶晶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段潇潇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的称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人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