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武义浩力欣工贸有限公司与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义浩力欣工贸有限公司,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毛家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武行初字第32号原告武义浩力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白洋街道黄果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孙华。被告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武义县明招路1385号。法定代表人卢吕德。委托代理人张杰。委托代理人徐婧倞。第三人毛家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义浩力欣工贸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因原告武义浩力欣工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武义浩力欣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旭弘审 判 员 章春华陪 审 员 朱安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张华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