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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2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赵鹏、孔一播诉被告景冬冬、景俊超、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鹏,孔一播,景冬冬,景俊超,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2261号原告赵鹏,男。原告孔一播,男。被告景冬冬,男。被告景俊超,男。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神火大道**号。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鹏、孔一播诉被告景冬冬、景俊超、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晏玉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叶红梅、丁国华参加合议,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鹏、孔一播于2015年7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鹏、孔一播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鹏、孔一播承担。审判长  晏玉君审判员  叶红梅审判员  丁国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郑先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