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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二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阜阳市颍州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颍州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二初字第00127号原告:阜阳市颍州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阜南路459一13号。法定代表人:李庆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彬,该行法律顾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住所地,阜阳市清河东路365号。负责人:郑亚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夏雷,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晶晶,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颍州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一案中,原告阜阳市颍州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市颍州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市颍州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5元,减半收取1322.50元,由原告阜阳市颍州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卫东审 判 员  王 彬人民陪审员  王桂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锐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