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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08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邹春南保安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春南,无锡军豪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844-6号申请执行人:邹春南。被执行人:无锡军豪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梅村梅荆三期南大门300-7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7304981-0。法定代表人:周燮森,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邹春南与被执行人无锡军豪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长执字第00844-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无锡军豪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苏B175**东风牌小型汽车、苏B279**马自达小型汽车。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无锡军豪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苏B175**东风牌小型汽车、苏B279**马自达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赵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