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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开民初字第0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嵇璐璐与翟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嵇璐璐,翟晓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开民初字第0808号原告嵇璐璐。被告翟晓艳。原告嵇璐璐诉被告翟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海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嵇璐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翟晓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嵇璐璐诉称:被告翟晓艳于2014年5月31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借款约定于2015年5月31日归还,但至今未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翟晓艳偿还借款600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翟晓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翟晓艳于2014年5月31日向原告嵇璐璐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约定借期一年,于2015年5月31日归还,但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债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及时归还借款。原告主张的借款及利息并无不当,本院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翟晓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嵇璐璐借款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翟晓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1300元。代理审判员  刘海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