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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执恢字第018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五洲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恢字第01810-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棠。被执行人临汾五洲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宣新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汾五洲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临汾五洲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现因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临汾五洲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天人合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辉霞审判员  陈文忠审判员  毛万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吴紫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