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监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马万明与海南面粉厂破产清算组劳动争议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万明,海南面粉厂破产清算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监字第3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马万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海南面粉厂破产清算组。负责人吴成贵,组长。申请再审人马万明因与被申请人海南面粉厂破产清算组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04)龙民一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万明申请再审称,我从1990年6月份至2005年6月份,在原海南面粉厂和海口市罗牛山面粉厂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共计16年,养老、工伤等五项保险费及医疗补助金未购买,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我在2004年5月份向龙华法院起诉要求海南面粉厂破产清算组为我补缴社会保险金,但判决未支持我的请求。因此,我于2009年11月份找海南面粉厂的领导和工人及罗牛山面粉公司为我写了证明,证明海南面粉厂没有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我与海南面粉厂有直接劳动关系。故我申请再审该案,要求海南面粉厂和罗牛山面粉公司向我支付养老退休金。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原告马万明与原审被告海南面粉厂破产清算组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9月17日作出(2004)龙民一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马万明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为非公民的,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综上,马万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申请再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万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韦庆忠审判员 符史山审判员 张 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