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甘民抗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李玉温因与李宝平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玉温,李宝平,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抗字第23号抗诉机关: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李玉温,男,194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张滩滩行政村李庄队。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李宝平,男,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木钵镇政府干部,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北街7号。李玉温因与李宝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庆中民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以(2014)庆中民申字第23号通知书驳回李玉温的再审申请。李玉温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甘检民(行)监(2015)62000000046号民事抗诉书,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庆中民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存在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魏 漪代理审判员 柳 虹代理审判员 袁亚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