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刘保军与牛云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军,牛云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864号原告刘保军,男,1972年7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瞿军,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振辉,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牛云台,女,1985年5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保军诉被告牛云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保军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保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刘保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桂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