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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刘保军与牛云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军,牛云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864号原告刘保军,男,1972年7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瞿军,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振辉,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牛云台,女,1985年5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保军诉被告牛云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保军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保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刘保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桂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