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民终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徐世荣与上虞区沥海镇伟明村经济合作社一般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世荣,上虞区沥海镇伟明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民终字第10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世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虞区沥海镇伟明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潘水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炳祥。上诉人徐世荣因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5)绍虞滨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上诉人徐世荣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森轶代理审判员 李丹丹代理审判员 王红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莎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