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3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3530号原告夏某某,女,汉族。被告范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王革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钟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