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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门中民立终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保货与许成贵、肖永金、沙洋县后港镇黎坪村民委员会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保货,许成贵,肖永金,沙洋县后港镇黎坪村民委员会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门中民立终字第000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保货。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成贵。原审被告肖永金。原审被告沙洋县后港镇黎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沙洋县后港镇黎坪村。上诉人李保货与被上诉人许成贵、原审被告肖永金、沙洋县后港镇黎坪村民委员会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沙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沙洋县民二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沙洋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要求上诉人在接到本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英审 判 员  周沂代理审判员  吴程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