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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执字第3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陈雨来与余庭喜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雨来,余庭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372-4号申请执行人陈雨来,男,生于1970年10月9日。被执行人余庭喜,男,生于1948年1月8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4)武胜民初字第16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立案受理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余庭喜所有的存于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封支行8816011015205XXXX账户上的银行存款壹佰贰拾捌元整(¥128.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詹金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雪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