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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民仲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梁凤丽与蒋议军、蒋侠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凤丽,蒋议军,蒋侠杰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民仲字第27号申请人梁凤丽,无业。委托代理人曾敏文,广西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岚,广西卓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蒋议军,退休工人。被申请人蒋侠杰,南京南瑞集团公司职员。以上二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周楷效,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梁凤丽因与被申请人蒋议军、蒋侠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桂林仲裁委员会(2014)桂仲案字第18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梁凤丽以与被申请人蒋议军、蒋侠杰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梁凤丽以双方��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梁凤丽撤回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申请人梁凤丽已预交,调解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梁凤丽负担,本院退还案件受理费200元给申请人梁凤丽。审 判 长  吕秀文审 判 员  胡卫新代理审判员  蒋子秀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申峰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