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1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莫建强与新疆鑫利友商贸有限公司、新疆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乐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建强,新疆鑫利友商贸有限公司,新疆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乐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055-1号申请执行人莫建强,男,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被执行人新疆鑫利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法定代表人吴达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新疆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法定代表人:邹贤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新疆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博乐市建国路。法定代表人:邹贤斌,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乌证执字第113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鑫利友商贸有限公司、新疆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乐分公司存款、收入5729099.67元(其中本金5673333元;执行费55766.67元);二、被执行人新疆鑫利友商贸有限公司、新疆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乐分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志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杜希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