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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2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掖市宏达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市宏达汽贸有限责任公司,王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2234号原告张掖市宏达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张掖市南二环路东段。组织机构代码:71273033-5。法定代表人曹兴备,系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向前,系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磊,男,汉族,1986年4月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自由职业。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掖市宏达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掖市宏达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掖市宏达汽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掖市宏达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掖市宏达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永生人民陪审员  张作民人民陪审员  王建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