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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县民初字第00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0828号原告:郑某,女,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王某某,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辽阳第一监狱。原告郑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海洋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9日到辽阳第一监狱巡回审理了本案。原告郑某、被告王某某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6月2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王某某,现年6岁。2012年被告因犯诈骗罪被辽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现被羁押于辽阳第一监狱。因被告服刑期长,原、被告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己承担。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被告王某某辩称:我同意与原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我让我母亲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我有一台奥迪A4,被我朋友苏某某卖了275000元,钱在苏某某手里,要求与原告依法分割。另外马某某欠我20000元,张某某欠我30000元,王某某欠我16000元,以上债权均无欠条,债权都归原告。我欠张某某、肖某某夫妇1210000元,欠刘某某、付某某夫妇1230000元,欠闫某某350000元,上述债务要求与原告共同偿还。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郑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9年6月2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5月15日生育一女王某某,现年5周岁。2012年,被告王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13年,现被羁押于辽阳第一监狱。被告在辩称中所提到的债务皆因犯罪所得,并由其个人挥霍。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2012)辽县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书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足资认定。本院认为,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原告郑某提出离婚,被告王某某同意离婚,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王某某由原告郑某抚养,考虑被告现处于服刑期,没有收入来源,故抚养费由原告郑某自负。对于被告王某某主张有共同财产奥迪A4的变卖款275000元,并要求依法分割一节,依据(2012)辽县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王某某占用苏某某、张春录二人货款380000元,因苏某某想买车向被告要款,被告王某某支付给苏某某270000元,尚占用二人货款110000元。因被告所主张的事实与已生效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不符,且原告对此亦持有异议,故本院对被告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对于被告王某某主张有共同债权6.6万元,并要求债权归原告一节,因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对此予以否认,故本院对被告的主张不予支持。对于被告王某某主张有共同债务2790000元,并要求平均分割一节,本院认为该债务系被告王某某于2012年犯合同诈骗罪所骗取的被害人的财产,但被告所述的数额与(2012)辽县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数额不符。(2012)辽县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王某某骗取张某某、肖某某夫妇1210000元,骗取刘某某、付某某夫妇980000元,骗取闫某某360000元,骗取韩某某360000元,共计2910000元。在被告实施诈骗行为期间,原告郑某在怀孕生子,并未参与实施诈骗,且对于被告诈骗所得的财产,亦由被告个人挥霍,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该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被告王某某个人偿还。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郑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王某某由原告郑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郑某负担。三、债务:欠张某某、肖某某夫妇1210000元,欠刘某某、付某某夫妇980000元,欠闫某某360000元,欠韩某某360000元,共计2910000元,由被告王某某偿还。四、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15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海洋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晓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