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泌刑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禹XX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泌刑初字第0020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禹XX,女,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2014年6月11日、11月22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泌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5年3月4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8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宣布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5)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禹XX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新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禹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3年起,禹XX无正当理由多次到北京、省、市、县进行非法上访,干扰当地办公秩序,曾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四次,泌阳县公安局也因禹XX多次非访对其行政拘留二次,禹XX本人拒不反省悔改。在禹XX上访过程中,禹XX以讨要上访费用或拒不回家相要挟多次向盘古乡人民政府索要钱财,累计敲诈勒索盘古乡人民政府钱财达一万二千余元。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禹XX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南阳耿介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禹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本院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禹XX辩称,公诉机关指控我的犯罪事实不属实,我均有异议,其认为,由于家庭困难,享受低保待遇是符合政策的,根本就没有敲诈勒索,也没有扰乱过社会秩序,根本就不构成犯罪。我要求处理盘古乡人民政府的干部。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起,禹XX无正当理由多次到北京、省、市、县进行非法上访,干扰当地办公秩序,曾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四次,泌阳县公安局也因禹XX多次非访对其行政拘留二次,禹XX本人拒不反省悔改。在禹XX上访过程中,禹XX以讨要上访费用或拒不回家相要挟多次向盘古乡人民政府索要钱财,累计索要盘古乡人民政府钱财达8900元。另查明,被告人禹XX进京上访的原因是:第一、反映柴庄村委支书陈XX、秘书寇XX贪污新农合;第二、反映其丈夫李XX大病救助款未报销;第三、要求办理低保;第四、反映曹XX打人。针对被告人禹XX反映的上述问题,查明,第一,关于反映柴庄村委支书陈XX、秘书寇XX贪污新农合的问题,2008年底征收2009年新农合款时,禹XX(系禹XX的父亲)未参合。2009年5月禹XX患脑血管病住县人民医院,其家人托亲戚周XX找到秘书寇XX,要求补入新农合,随后其家人给寇XX送去400元钱,其中100元入新农合,余下300元用于去县农合办补办其新农合来回租车、吃饭费用。禹XX出院后,从新农合办领取医疗费补助款八千余元。后禹XX到乡政府告寇XX等人贪污新农合款,随后寇XX退还了租车、吃饭费用300元。寇XX等人并未贪污新农合款。第二,关于反映其丈夫李XX大病救助款未报销的问题,禹XX的丈夫李XX2012年因腰椎病花去医疗费经新农合报销后,下余部分医疗费由李XX拿到盘古乡民政所,后盘古乡及时报到县低保中心,经审核合理费用为1797元,按照低保大病救助补偿标准再次报销合理费用的20%,即1797元×20%=360元。2014年3月,李XX本人从乡民政所会计曹XX处领走360元。第三,关于要求办理低保的问题,禹XX一家四口人,两个儿子,大儿子20多岁在外打工,二儿子在泌阳一小就读,李XX有三轮摩托车一辆,在县城以跑三轮为生,禹XX在县城打零工,根据他们的家庭收入及有关低保政策,该户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2012年李XX因病花去部分医疗费,考虑其家庭情况,乡民政所于2013年初为李XX办理了低保,至今仍享受低保。第四,关于反映曹XX打人的问题,2012年4月23日10时许,禹XX到盘古乡人民政府办公所在地找党委书记陈XX解决其丈夫大病救助的问题,在陈XX书记办公室吵骂陈XX,人大主席曹XX劝解禹XX时,双方发生厮打,此事由盘古派出所处理,考虑到禹XX家庭特殊情况,曹XX并未追究禹XX责任。禹XX以此事说曹XX打人,并要求乡政府处理曹XX。综上,禹XX要求公正处理上述的事情,处理相关人员,并赔偿这几年上访的误工费、车费等费用,大概得几十万元。上述事实,有当庭出示并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2、泌阳县盘古乡人民政府控诉书;3、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4、泌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5、调取证据清单;6、赴京非正常上访人员依法处理建议书;7、泌阳县盘古乡人民政府情况说明;8、泌阳县公安局关于禹XX案件的情况说明;9、关于不再追究禹XX扰乱单位办公秩序相关责任的情况说明;10、被告人禹XX的丈夫李XX收条说明一份;11、河南省高院、河南省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司法厅《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见》文件一份;12、寇XX说明一份;13、到案经过;14、泌阳县盘古乡人民政府关于禹XX信访理由的说明;(二)证人证言1、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3日晚上十点多,乡政府得到消息禹XX在南阳火车站已经购买好火车票准备去北京上访,当天晚上我和吴XX就去了南阳,第二天早上我们在火车站附近的一个旅社门口见到了禹XX,我和吴XX就劝禹XX回来,但是禹XX说得给她两千元钱,我说你从泌阳到南阳怎么能要两千块钱呢,她说她是从唐河过来的,后来在我和吴XX对她进行思想工作的情况下,她就和我一起回到了泌阳。2012年4月份禹XX到乡党委书记陈XX的办公室里闹事,和乡人大主席曹XX发生争执,并对曹XX进行了殴打,盘古派出所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因其禹XX家中的特殊情况,派出所未对禹XX做出处理。禹XX因此事无理取闹,口口声声向乡政府索要一百万,从这以后开始上访。随后禹XX又多次到乡政府、县委、县政府、省公安厅提出无理要求,并进行闹事。禹XX到北京上访后,我们工作人员去北京接她,每次都说不给钱不回来,多次对盘古乡政府进行敲诈,总共给了她大约有一万多元钱,具体数字随后我们乡政府再进行统计汇总。王XX2015年4月30日证言:自禹XX上访以来,共计向乡政府索要钱款12000余元,除了2014年5月份,禹XX在北京上访,说不给钱就不回来,禹XX的丈夫李XX领走的3000元有领条外,其余的禹XX都不给打条,乡政府财政只有以其他票据报账。2、证人柴XX的证言证实:禹XX听起来说话思路清晰,但是说话偏执,做事过激。曾多次在乡政府、县委、县政府、信访办大吵大闹。3、证人吴XX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3日晚上,和王XX到南阳去接禹XX,后来在王XX和我的劝说下,禹XX同意回泌阳,我们就把她接了回来。禹XX是否提出要钱,我不太清楚,是王XX和她谈的。4、证人李XX的证言证实:在2012年4月份,我妻子到乡政府办理我的大病救助手续,在乡政府陈XX书记的办公室,我妻子与乡政府的人大主席曹XX发生了撕打,我妻子受了伤;还有在这之前的2011年,村里的干部收农合钱,其实是一个人20元,但是村里收禹XX娘家人每人一百,就是因为这两个事,禹XX多次上访。禹XX一开始没有说要钱,要求处理贪官、恶官,后来提出这几年上访的费用,按照每月2000元的打工工资计算两年多要赔偿五万多,加上精神损失费也要赔偿一部分。因为禹XX上访,乡政府给过我钱。2013年给过我一个3000的钱,还有一个2000的钱;其他禹XX领过多少钱我不太清楚。5、证人吴XX的证言证实:我以前在盘古乡政府上班时就认识禹XX,因为她那个时候爱到乡政府找事,在2005年机构改革后下岗了,后来在北京做点生意。她经常到北京上访,乡政府的工作人员去接访,我见过她几次。2013年7、8月份,禹XX到北京上访,经我手给她了3000元,2014年11月份或12月份,我给她了1500元钱,在2015年元月份,还没有过春节,我给她了2000元,这几次都是在北京给她的。不给她钱她就不回来,给了钱她就回来了。她收到钱后说自己不认识字,不打欠条。(三)被告人禹XX的供述与辩解禹XX2015年3月4日供述:2014年因到北京上访,被拘留过两次。我因为啥到北京上访不给你们说,你们也解决不了。我这几年上访,乡政府2014年救济了我1000元钱,今年救助我了1000元钱,以前办的有两个低保现住也没有了。我要求处理陈XX,李XX,关XX,焦X,彭X,乡政府的处理完,然后赔偿我的误工费、护理费。禹XX2015年3月5日供述:同上。禹XX2015年3月28日供述:我对鉴定没有异议。禹XX2015年3月28日供述:到北京上访都是派出所警察把我带走,问问我的情况,给我拍了照片,泌阳县信访人员把我接回来。这几年上访,乡政府给过我钱。2014年,具体几月份我记不清,我去北京上访,盘古乡政府的吴方全在北京给我了三次,一次是2000元,一次是1900元,有一次是1000元钱。后来因为我长期上访,乡政府怕我找麻烦,有一次王XX部长给我买了火车票,送我去打工给我了1000多元。还有一次我在北京,因为我去北京上访我花的有钱,我说不把我花的钱给我我就不回来,后来我丈夫李XX从乡政府领走了3000元,我给我丈夫打电话,知道得到钱后,我才愿意回来。我要求公正处理我的事情就可以了,处理相关人员;并且赔偿我这几年上访的误工费、车费等费用,大概得几十万。(四)南阳耿介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南阳耿健(2015)精鉴字第49号:1.偏执人格障碍。2.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五)泌阳县盘古乡人大主席曹XX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泌)公(伤)鉴(微)字(2012)637号;曹XX的损伤位于下颌部及肢体部,尚不构成轻微伤。本院认为,被告人禹XX多次进京非正常上访,尤其是到国家机关办公的敏感地区、场所和在国家遇到有重大会议的敏感时期进京上访,并以进京上访为由,强拿硬要他人钱财,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秩序,在北京市公安机关多次训诫、泌阳县公安局两次以扰乱单位秩序被行政拘留的情况下,仍不思悔改,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禹X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禹XX犯敲诈勒索罪,由于被告人敲诈勒索的对象是盘古乡人民政府,且敲诈勒索钱财的数额分五次共计8900元,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不典型,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的强拿硬要行为较为合适。故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禹XX犯敲诈勒索罪,因证据不充分,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禹XX反映的几个问题,有些不属实,有些已得到合理解决,所以被告人禹XX辩称的意见,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根据被告人禹XX在本案中的一贯表现,本人具有偏执人格障碍的情形,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禹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4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成星广审 判 员  乔国刚人民陪审员  何 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柯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