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尹平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323号罪犯尹平,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2004)潍刑二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03年4月29日起至2022年4月28日止),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09)枣刑执字第152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201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487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尹平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尹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1月至2015年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尹平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嘉奖等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尹平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4月29日起至2017年7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