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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2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黄骅市世鑫混凝土填料有限公司与黄骅市旭霞家具经销中心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骅市世鑫混凝土填料有限公司,黄骅市旭霞家具经销中心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610号原告:黄骅市世鑫混凝土填料有限公司,住河北省黄骅市。法定代表人:吴绍明,经理。组织机构代码:59827936-7委托代理人:夏金树,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建栋,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骅市旭霞家具经销中心,住河北省黄骅市。负责人:杨秀霞,经理。组织机构代码:L57082038。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骅市世鑫混凝土填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骅市旭霞家具经销中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骅市世鑫混凝土填料有限位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骅市世鑫混凝土填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骅市世鑫混凝土填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黄骅市世鑫混凝土填料有限位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玉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徐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