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单宝花与陈国成、王进翠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宝花,陈国成,王进翠,陈纪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405号申请执行人单宝花,农民。被执行人陈国成,农民。被执行人王进翠,农民。被执行人陈纪云,农民。申请执行人单宝花与被执行人陈国成、陈纪云、王进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会作出的(2014)黄民初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0756.0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国成向本院缴纳10000元。剩余案件款40756.08元单宝花主张被执行人给付35000元,且陈国成已自行给付单宝花。案件款5756.08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单宝花放弃执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黄民初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付波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庄德强 来源:百度“”